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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员出场不足270分钟, 体育公司百万奖金没了
发布日期:2024-11-19 03:11 点击次数:196
2022年12月27日, 中超倒数第二轮(第33轮)结束,广州足球俱乐部不敌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提前一轮降入下一赛季的中甲联赛。
就是因为广州足球俱乐部的这次降级,牵涉出一则百万元的中介合同纠纷。
2020年10月26日,某某学校(甲方)与深圳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深圳某某体育公司”)签订了一份涉及球员杨某江的《协议书》,其中第三条第5点约定:“如球员首次代表甲方关联单位广州某某俱乐部一线队参赛(如中超、足协杯、亚冠等同等级别的赛事)且满270分钟(具体上场时间以赛事官方举办方核定为准)的,则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发票后,一次性支付乙方税前壹佰万元(100万)人民币作为奖励;即便球员首次参加多项赛事且均达成奖励条件的,奖励仍至多只须支付一次。”
如果一切顺利,深圳某某体育公司应该收到100万元奖金,但是谁曾想到,《协议书》中的那家“广州某某俱乐部”从2022年中超联赛降级了,这就导致“百万元奖金的约定条件”产生了分歧,深圳某某体育公司没有如约拿到100万元奖金,因此将某某学校诉至法庭,诉讼请求是“1.某某学校向深圳某某体育公司支付100万元中介奖励费用,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某某学校负担。”
2022年从中超联赛降级的广州某某俱乐部,只有广州足球俱乐部,而广州足球俱乐部里的只有一个叫杨德江的球员。
资料显示,杨德江出生于2004年8月31日,司职中场,曾多次入选中国国少队,随队参加了2019年的亚少预选赛并成功晋级。2021年5月2日,2021赛季中超联赛第3轮,出身深圳足协的04国少中场杨德江在广州队2-0战胜深圳队的比赛中于第85分钟代表广州队替补登场,完成个人职业赛场首秀,成为2004年龄段第一位在中超联赛出场的球员。
但是,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远市清新区法院”)一审判了深圳某某体育公司败诉。深圳某某体育公司不服清远市清新区法院的(2024)粤1803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远中院”)提起上诉。清远中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4年7月15日,清远中院的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表明,广州某某俱乐部“后更名为广州足球俱乐部”。
“百万元奖金的分歧”在于,深圳某某体育公司认为,已满足双方在《协议书》第三条第5点约定的应当支付100万元中介奖励费用的条件,某某学校应当支付100万元中介奖励费用。某某学校支付给公司的100万元中介奖励费用的条件是“转会球员杨某江代表广州某某俱乐部一线队参赛且满270分钟,至于括号内列举的如中超、足协杯、亚冠等同等级别的赛事”,只是对于球员参加赛事的举例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这些赛事,因当时中超、足协杯、亚冠都是广州某某俱乐部(后更名为广州足球俱乐部)能参加的赛事,所以才列举了这几场赛事,2022年广州足球俱乐部在中超联赛中被降级,不能再参加中超联赛,只能参加中甲联赛。
“中甲联赛也应属于《协议书》第三条第5点括号中所说的如中超、足协杯、亚冠等同等级别的赛事。”深圳某某体育公司在法庭上提出的理由是,转会球员杨某江早在2021年就代表广州足球俱乐部一线队参加过中超、足协杯、亚冠等赛事总计上场148分钟;因广州足球俱乐部于2022年中超联赛中被降级不能参加中超联赛,2023年杨某江代表广州足球俱乐部一线队参加了中甲联赛(是广州足球俱乐部当时能参加的最高级别职业联赛)且上场超过了270分钟,完全满足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条件。
但是,某某学校对“百万元奖金的约定条件”的理解可不一样,他们认为,球员杨某江参赛未满合同约定的奖励条件,中超联赛与中甲联赛明显不属于同一级别的赛事,“支付奖励款一百万元的条件为杨某江首次代表广州某某俱乐部一线队参加中超、足协杯、亚冠等同等级别的赛事满270分钟,但深圳某某体育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供的参赛时间统计表均为2023年杨某江参加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的时间统计。“杨某江转会后代表广州一线队参加各项赛事,其中参加亚冠出场76分钟,参加中超出场5分钟,参加足协杯出场67分钟。时间不满270分钟。”
某某学校表示,从未收到深圳某某体育公司出具的该笔100万元款项的发票。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三条第5点可知,即使球员符合奖励条件,某某学校也应在收到深圳某某体育公司出具的发票之后才付款,但他们从未收到该笔100万元的发票,故亦无需向深圳某某体育公司付款,更无需支付任何利息。因此,某某学校在法庭上表示,他们无需向深圳某某体育公司支付100万元奖励款以及利息。
由此可见,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00万元中介奖励费用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清远中院认为,虽然中超、中甲、中乙等足球联赛均是全国性的联赛,但水平及级别并不一致,中超为我国目前最高级别的足球联赛。“按照一般常识,中超、中甲、中乙足球联赛球员的平均能力、技术水平、年薪、身价等也不一致。深圳某某体育公司上诉认为中超联赛与中甲联赛属于同等级别的联赛,本院不予采纳。《协议书》约定的奖励条件应是在中超、足协杯、亚冠等同等级别的赛事参赛,且踢满270分钟。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认同。由于球员杨某江未能在上述赛事中踢满270分钟,深圳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主张支付奖励的条件未能成就,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清远中院认为,深圳某某体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为广州足球俱乐部的降级,导致杨德江目前没法在中超联赛、足协杯、亚冠等同等级别的赛事中踢满270分钟,也就间接导致深圳某某体育公司没法拿到100万元的奖励。
但是,未来,如果广州足球俱乐部有一天重返中超联赛,且杨德江累计踢满了270分钟,某某学校还会如约将百万元奖金支付给深圳某某体育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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